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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小时完成“腾厂房”!帮国有资产维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5 15:18:00    


某国有公司把厂房租给了一家技术公司,可是到期后,技术公司没有对厂房设备进行腾空。国有公司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近日,这起我市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立山区人民法院“快、准、稳”的执行节奏下,为国有资产维权按下“加速键”。

今年4月初,原告鞍山市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鞍山市立山区羊草庄路某处厂房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鞍山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如约履行义务,鞍山市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民事审判庭判决:双方《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于今年4月1日解除,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需五日内返还房屋,十五日内支付租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直到5月底,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始终未主动履行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开展行动。6月13日,执行干警对案件情况迅速开展调查,发现因被执行人在铁西区人民法院也有在执案件,所以房屋内设备已被铁西法院查封,设备处于等待拍卖阶段,被执行人不进行腾空工作,也是本次国有资产回收遇阻主要原因。执行干警直接联系鞍山市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人)与鞍山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双方,申请人盼尽快返还房屋,并腾空屋内设备,但鞍山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其家属李某在电话里明确表示:不愿意负责拆除、转移设备。

厂房内,执行现场,工人在拆除,运输设备

难道只能等这批设备经法院评估拍卖后,才能收回房屋了吗?面对眼下复杂情况,执行干警迅速与铁西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在铁西区人民法院的帮助下,找到了鞍山某发展有限公司,重点协调“谁来拆除、运输设备?”“设备存放在哪?”两个主要问题,经过执行干警现场考察及多方协调,最后约定:由鞍山市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负责拆除、运输,由鞍山某发展有限公司全程在场协助,并提供存放场地。

被执行人的不配合阻止不了法院执行的脚步,从案件启动执行,到突破设备转移困局,仅用72小时。立山区人民法院面对国有资产维权、复杂执行场景,以高效执行,为法治鞍山建设注入“加速度”动力!

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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