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刘水霞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2024年3月,被告驾驶小型汽车在神木市某街道与案外人季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任。因季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案外人季某向原告申请理赔。
经定损季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损失为 31000元,原告于2024年6月全部赔付完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自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水霞仔细查阅卷宗,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刘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在调解中,被告对抗情绪激烈,对赔偿数额、修理车辆的项目均不予认可,调解一时陷入僵局。刘法官并没有放弃,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耐心释法析理,引导被告平复情绪,理性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当庭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8000元。至此这起案件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