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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情侣闹掰了,赠与怎么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5 11:47:00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通过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提出同性伴侣的金钱纠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异性恋非婚同居财产处理规则处理。


基本案情

居住在南宁的梅如然和生活在柳州的刘文君是大学同学,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两人成为情侣。后来,两人关系破裂。梅如然称,刘文君无合法依据侵占其财产,要求返还。在两人交往期间,刘文君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她借钱,并用其银行信用卡购买汽车、服装和首饰等,共计132864元。为此,梅如然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132864元。

刘文君辩称,购车款是梅如然自愿赠与,且同性恋爱关系不受我国法律调整,请求驳回梅如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柳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梅如然称在2021年10月27日和11月16日分别花16506元和15192元为刘文君购买珠宝首饰,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这些款项的支出,无法证明是用于购买珠宝首饰,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法院查明,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梅如然通过微信向刘文君转账10次,金额从1000元到1万元不等,共计28366元。根据转账时间和金额,上述转账应视为恋人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此外,梅如然还在2021年11月30日和2021年12月25日分别向刘文君微信转账520元和1225元,并附有示爱留言。

梅如然与刘文君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愿意长期共同生活。刘文君接受梅如然的赠与,即视为同意履行共同生活的义务。现两人已分手,刘文君应返还购车款72800元给梅如然。梅如然通过微信转账的28366元,是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梅如然要求返还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终审判决刘文君返还梅如然728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获评“全区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通过对相关规范进行解释,明确了同性伴侣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关系参照异性伴侣处理,为解决同性伴侣之间的金钱纠纷提供了明确方向。(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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