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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内蒙古一包工头被追刑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1 09:01:00    

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于2016年至2021年组织雇佣多名工人建设施工房地产项目。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向余某某拨付各项工程款1亿余元。余某某收到工程款后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未支付崔某某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528万余元,经多次讨要拒不支付。2021年8月开始,180名工人陆续向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案。同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11月24日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余某某签收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拒不支付。

另查明,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先后垫付工人工资163.94325万元。案发后,余某某儿子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22万元。余某某尚欠工人工资共计315.20795万元。

裁判结果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主体,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8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528.0732万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余某某支付涉案工人工资315.20795万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现实的权益。本案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实际用工人,对其雇佣的的劳动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其收到工程款后,本应优先保障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却逃避支付义务,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理法院综合其欠薪的主观恶性和事后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体现了罚当其罪,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引导企业经营者和各类用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张某、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张某、姜某某雇佣了刘某等二十三名工人进行施工。同年8月,该工程停工后,张某、姜某某二人以各种理由推托,甚至不接电话逃避支付工人工资74万余元。刘某等工人便向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9月9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采取文书留置、微信、电话、张贴送达的方式向张某、姜某某送达《劳动保障执法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执法责令改正决定书》,并要求二人在规定时限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拖欠工资事宜,但二人拒不到场,也未提交相关材料,后期电话无法接通。


2023年8月4日,张某、姜某某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姜某某二人经与二十三名工人分别协商,按照实际用工时间支付工人工资,二十三名工人均表示工资已经结清,其中十四人对张某、姜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姜某某雇佣劳动者进行施工,工程停工后,二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二十三名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姜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据此对张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姜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促使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级人民法院、奔腾融媒 都市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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